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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3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受理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11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5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
三、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申請方式
一、本市1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輔具補助新制流程,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本府書面通知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給付者,身心障礙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保固書影本等)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核銷事宜。
二、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項次自1年2項修正為2年4項,以提供中途致障者較高之輔具需求。
三、輔具補助基準如下: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75。3.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50,「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應檢具以下規定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資格審查

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印章。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個月內,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
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申請居家無障礙者,檢附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二) 核銷

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
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若提供家屬存款簿者,則須檢附轉撥同意書)。
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
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實際以新竹市政府公告為依據,社會處網站: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