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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3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授權,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茲為應民眾需求,參考相關專業醫學會及專家意見,考量六歲前階段,係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相關資源、服務或治療,以改善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於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之類別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鑑定向度「b230 聽覺功能」障礙程度 1 增訂未滿六歲之基準,並明定本次修正之附表二甲,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目前依上述規定申請微聽損之身心障礙證明只能運用於早期療育資源,但助聽輔具補助申請仍沿用舊制規定,請家長在申請輔具補助時要多加留意!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0